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时间:2008-09-08 作者: 来源: 点击:第1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业服务信息,促进和提高行业工作透明度,切实落实好公路管理养护“三个服务”的目标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公路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工作要求,结合大理公路管理总段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大理公路管理总段依法行使行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社会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3条 大理公路管理总段及所属的各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总段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人。
(二)总段所属的各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人代表是本机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人。
(三)总段机关各部门、所属各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指定一名信息员承担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4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段行政办公室,负责全总段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行业或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5条 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6条 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机关各部门、所属各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及时、主动地更新本部门(组织、机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部门(组织、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必要性和保密性审核。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应当做好沟通、确认工作,保证所公开政府信息的一致性与准确性。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7条 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8条 大理公路管理总段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总段及所属的各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管理职能和调整、变动情况。
(二)行业法规以及总段制定的与社会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公路管理、养护规范性文件。
(三)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管养公路的路况。
(五)管养公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作制度。
(七)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依据和办理程序。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九)人才培训及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总段科级干部调整、任免情况。
第9条 大理公路管理总段对以下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10条 大理公路管理总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大理公路信息网、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11条 除本规定第8条规定的大理公路管理总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大理公路管理总段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1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大理公路管理总段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或者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详见样表):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13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机关各部门、所属各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该政府信息20个工作日内对其审定、整理并予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大理公路管理总段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大理公路管理总段职责工作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
第15条 对于申请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16条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17条 大理公路管理总段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大理公路管理总段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大理公路管理总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18条 总段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各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